第107章 苏政主义自由联邦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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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钱庄等货币运用机构、矿场伐木场等涉及资源开采单位、,均为联邦所有,不允许私自拥有。

“私人经营或代理经营的,联邦**可‘随时’凭此法案强制收归公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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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类公共设施,例如铁路、公路、电站等。

允许私人经营,但:所在行政区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、运营状态等一切决策权和定义权,且私营维护成本(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资金、工作人员工资等)必须在联邦公营公共设施之上,收费标准则需在联邦公营公共设施之下。ωωw.

“联邦**可‘随时’凭此法案强制收归公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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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类公共设施,例如医院、学校等。

允许私人经营,不过:所在行政区拥有直接管理权,且运营成本与收费标准需完全公。

“私人经营的,‘必要时’可凭此法按按全国市场最高价为公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