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
通《春秋》之文以知其义,常事之大者,以笔为贬,则削者之无讥可知也;以削为贬,则笔者之无讥可知也。昏祀蒐狩,失正则书,故知不书者之得正。
公即位,有故则不书,故知书者之得正。“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”,正也;所以正者,周道然也。
“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”,殷礼也,殷尚质,质从乎情;周尚文,文从乎理。然而质有废文,文无废质,故曰:“郁郁乎文哉,吾从周。”后世言礼者,有大患焉,患夫议与任者各挟所值而不相成也。
议者不值乎任,推情以求至,而不知情之固有其理;任者迫于所值,审理而未得其安,乃不知理之不远乎情。故崇殷礼者,挟总己之说,责嗣子以其情,将欲使旷年无君,开奸邪以窥大位,曰:必尔以终三年之爱,而后人子之情至。乃以议之,则无与瑕之而固不可行矣。
于是任者乘其所不可以非之,曰:三年之丧,非今之能行者也。
夫然,而挟天位之重以为名,便人欲之私以为实,将遂税衰麻,弛遏密,锦衣玉食,轩县佾舞,若非是而旷天工者然。呜呼,此礼之所以自亡,不相为成者贼之也。
疏衰之服,檀粥之食,自庶人达于天子,礼也。
逾年改元,冕服以告庙临群臣,小事从其司,大事决于丧次,礼也。逾年即位,从其文而不废质;服丧三年,从其质而不害文。故殷之质未备乎周之文,而从周之文不废殷之质,则挟天位之重以为名,便人欲之私以为实者,其邪说不得立矣。食旨不甘故弗食,闻乐不乐故勿闻,居处不安故勿居,君子之居丧,若是焉耳矣。
天之所命,亲之所畀,臣民之所待,以制其乱,以保其危,战战栗栗,无疆惟恤,夫岂食稻衣锦有可乐而生其不忍者比哉!故衰绖可以临,垩室可以议,含痛隐忧而不相为妨,负荷克家而以终乃事。若此者,亦既与丧纪相成而不悖矣,则何疑邪?
或有疑者,即位之冕焉尔。夫疏衰之三年,固不可斯须去也。《礼》有兄弟之丧,则服其服而哭之,反次而后反服,是伸之斯须而不废其庸哀,文之所以不害质也。
即先君之位,承先君之国,以终始先君之大事,其视兄弟之丧不尤重乎?伸斯须之冕以共天命,亦何疑邪?故孟子之所告,滕文公之所行,尽之矣。服食达于庶人,命戒废于在殡,周之道,春秋之法,如是焉耳。孔子曰:“古之人皆然。”周不尔也。周不尔,而子从周弗从殷矣。
二
非其所保而有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