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纬经过深思熟虑,总结归纳,最终设定,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:
第一,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;m.bīQikμ.ИěΤ
第二,没有正当理由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;
第三,没有正当理由,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;
第四,没有正当理由,限定交易相对人,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;
第五,没有正当理由,搭售商品,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;
第六,没有正当理由,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,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;
第七,户部工商司认定的,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!
这七条,不必逐条解释说明,其核心只有一点,就是在警告四大家族,不要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,肆意妄为,无法无天!
任何交易行为,都应该是以公平合理为前提,强买强卖、低价倾销、拒绝交易、限定交易、捆绑交易、区别对待等行为,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权!
但有一点您也注意到了,其中五条都有一个必要的前缀,就是:没有正当理由!反过来说,意思就是,有正当理由,这些行为并不违法,可究竟由谁来判定呢?那就是户部工商司,他们便是贯彻执行《反垄断法》的直接主管部门,相当于商业领域里的仲裁和检察机构!
如此一来,这个工商司的权力可就太大了,他们说你垄断,你就是垄断,他们说你不是垄断,就不是垄断,岂不容易形成内阁**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涉?
没关系!因为刘纬在反垄断法草案的第四条中,明确规定,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,也是一种违法行为,给行政主管部门,也套上了紧箍咒!
就比如倾销!明明有一家企业,已经资金链断裂,必须尽快清空库存,回笼资金,迫于无奈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,大量兜售货品,你却给他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,那就等于你滥用了行政权力!
还是说倾销!这家企业,明明没有遇到资金问题,却为了抢占市场,打击竞争对手,而抛售大量廉价低质的**,造成市场价格大面积波动,你却给他判定为有正当理由,非垄断行为,那也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!
商家触犯了《反垄断法》,所接受的惩罚,无非就是罚款、曝光、停业整顿,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而已,可你工商司要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