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久,财务经理李红敲门进了办公室,汇报了一下财务交接情况,账目总体比较清楚,不过也发现了几处问题。
她说着递上一份文件夹,道,“今年年初至今,股东顾佳一共向公司借款18次,总计金额7856000元。这是借条。”
王立冬打开文件夹,拿出所有借条,一一查看了一遍,果不其然,顾佳的签名全部不是她的亲笔。
李丽看了眼老板,继续道,“股东顾佳自2014年8月就没有上过班,但五年来依然每月从佳美烟花领取2万元的薪酬,总计180多万元。
另外今年七月至今,一共有3笔总计155万元,股东顾佳以借款方式直接打进了‘湘西高山有机茶园’银行账户....”
王立冬敲了敲桌子,道,“我记得这么做,是违法的吧?”
李红点点头,道,“是的,许总。根据我国刑法,第一千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.......涉嫌‘挪用资金罪’。”